重要通知 | 内地与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来源:杉和集团作者:海外公司注册发布时间:2020-03-04 16:14:51

根据香港税务局3月4日消息,内地与香港已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订立安排。该交换安排适用于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即终结日为2018年12月3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

部分所属申报集团的终母实体为内地税务居民的香港实体先前曾就上述会计期通知本局其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8F条的申报责任,并收到要求它们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如有关香港实体现因该交换安排而无须履行其申报责任,它们须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透过国别报告网站通知本局。有关通知程序可参阅提交申报表指南的B.6部分。

何谓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BEPS)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低标准。

按照该标准,符合下述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i)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的总款额不少于7.5亿欧罗(或68亿港元)

(ii)该集团在两个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其业务遍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该等资料关乎该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缴税金额以及在各税务管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国别报告亦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资料报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如该管辖区有别于成员实体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及该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各税务机关会根据相关的交换安排自动交换国别报告。

在香港实施:

在香港实施《2017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供实施国别报告的具体法律框架。该条例草案于2017年12月29日刋宪,并于2018年7月4日获立法会通过。《2018年税务(修订)(第6号)条例》于2018年7月13日生效,为在香港实施国别报告订定法律框架。

提交国别申报表(当中包括一份国别报告)的规定,只适用于周年综合集团收入达到指明门坎款额(即68亿港元)的跨国企业集团(须申报集团)。

就须申报集团而言,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主要责任须由属香港税务居民的终母实体(香港终母实体)承担,而并非其他属香港税务居民的成员实体(香港实体)。香港终母实体须就每段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另外,香港终母实体亦可就开始日期介乎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会计期,自愿提交国别申报表。

 

凡须申报集团的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如符合任何以下条件,该集团的一个香港实体须履行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次级责任:

(i)该终母实体无须在其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ii)终母实体所属的管辖区与香港之间,订有可容许自动交换资料的现行国际协议,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限期前,该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无有效的交换国别报告的安排;

(iii)因系统失误导致该管辖区未能交换国别报告,而税务局局长已将该事宜知会有关的香港实体。

即使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如有以下情况,有关的香港实体亦无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i)有关须申报集团的另一间香港实体,已就有关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或

(ii)有关须申报集团已授权某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而国别报告已由代母实体在香港或在与香港设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提交。

各香港实体均须在相关的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向本局提交通知,载列可确定提交国别申报表责任的资料。如须申报集团有多于一个香港实体,该香港实体如非负责提交国别申报表,及已有另一个香港实体提交该通知,该香港实体便无须提交通知。在实际执行上,评税主任会向已提交通知的实体,或被认为有责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任何其他实体,发出要求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是相关会计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或评税主任在通知书上指明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申报实体可聘用服务提供者,代为提交国别申报表或相关的通知。申报实体未有遵从有关的规定,例如未有提交国别申报表、在国别申报表内填报误导性、虚假或不准确的资料可招致罚则。部分罚则的条文亦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其他问题:

若集团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那么香港子公司是否需要在香港申报国别报告?

中国内地和香港于2006年8月21日签订了新版《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CDTA”),该CDTA中允许自动信息交换资料(“AEOI”)但未允许自动交换国别报告信息。因此,在尚未签订双边交换安排的前提下,理论上终母实体注册于中国内地的集团之香港子公司需在香港进行国别报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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