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知识产权保护历史及特征
来源:杉和集团作者:海外公司注册发布时间:2020-06-23 17:16:03
香港的发展经历了由制造和贸易中心,转变为服务和物流中心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香港在全球金融业的重要性也与日俱增。近年来,香港成为中国大陆进出口业重要的转运中心。据香港贸易发展局(Hong Kong Trade Development Council)称, 中国大陆2007年1.8万亿美元的进出口中有约四分之一是经由香港转口的。与同期相比,2007年季度香港的集装箱吞吐量增加了2.3%,升至550万标准箱。而据香港的官方投资促进机构投资推广署(Invest Hong Kong)新一次年度调查显示,目前已有1200多家外国公司在香港设有地区总部。透过这些调查数据不难看出,香港经济一片生机盎然。香港去年的本地生产总值增幅达到6.9%,今年增势依然强劲;失业率为4.3%(九年来低);消费者支出、奢侈品消费也都在上升。
在经济繁荣的背景下,香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日趋成熟,从知识产权的立法到执法,香港特殊的知识产权体系业已形成。香港知识产权制度的特色在于,知识产权立法处于地位,并有一个庞大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负责全港的知识产权执法。海关致力于打击盗版及冒牌货品销售点,并与版权业界联手打击盗版侵权罪行,有针对性地打击跨境走私侵权物品的活动。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们精心制作了本期特别策划,并派记者专程采访了香港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张锦辉先生、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的高级监督何继开先生,同时也走访了一些相关人士,希望从不同角度诠释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香港的知识产权行政系统
香港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久远,早在1874年香港就成立了商标注册处。初,香港的知识产权职权分属不同的行政部门,律政司负责非注册知识产权,如版权事宜;注册总署负责商标注册及专利注册事务。直到1990年7月2日,港英政府成立了知识产权署,统一负责香港的商标注册、专利注册等工作,并负责向工商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策略及技术方面的意见,协助制定香港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法例。香港知识产权署是香港的知识产权统管部门,既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同时也具有服务职能。香港的知识产权执法职责由香港海关履行,香港海关专门设立了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负责对侵犯版权及商标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主管侦查及打击进出口、制造、批发及分销层面的盗版活动,并调查与互联网有关的侵权行为。海关直接监管口岸的人流和物流,有利于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香港的知识产权署和海关直接隶属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此外,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的政府机构还包括香港创新科技署、香港渔农署等。为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本地公司及发明者申请专利以保障其智慧成果,并把成果转化为其资产,香港创新科技署实施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用于资助功能性专利品和发明申请,每项获批申请的高资助额可达10万元港币或专利申请费用总额的90%;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注册则由香港渔农署负责。1967年成立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是获得政府资助的主要工业支持机构之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向香港企业提供综合支持来提升生产力,每年为超过3000家的中小企业提供符合市场和产业化需求方向的优质服务。
香港知识产权立法的本地化和现代化
香港知识产权立法的历史悠久,香港的版权法在1911年7月1日就已公布。较为戏剧性的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香港商标法于1873年公布,比英国还要早一年。据张锦辉先生介绍,这是由于当时英国国会没有时间通过商标法的草案,香港政府则提前通过了该商标法草案。香港地区直接引用了英国商标法。港英政府曾于1890年制定了《伪冒商标条例》,它主要是关于侵犯商标行为及其法律制裁的规定,该法于1938年、1950年又修订多次。依《伪冒商标条例》第14条的规定,1890年香港还制定了《查抄冒标货物规则》。
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中英联合声明》达成之后,从80年代后期到1997年之前,香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开始出现本地化的趋势。借着本地化的契机,通过香港的立法局立法,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也逐步实现了现代化。1997年6月27日,新修订的《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和《版权条例》在同一天生效。此外,国际领域知识产权立法的新动向成为香港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另一背景。在1988年和1989年,国际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谈判活动已经开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于1993年12月15日通过,而香港在1996年修订的《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修订)条例》已经符合了TRIPs协议。
1997年以后,香港的知识产权立法在世界上已是比较超前的了。张锦辉先生举例说,由于数码科技对版权的冲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通过《互联网公约》。仅仅过了六个月,香港便通过了新的《版权条例》,《互联网公约》的大部分内容都包含在香港的《版权条例》里面,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总干事阿帕德·鲍胥博士都对如此之快的修法速度感到惊讶。香港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法律和规定甚至超越了国际标准。譬如,为营造香港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以吸引海外高新科技投资者,香港在1994年制订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条例》。除了比亚太其它国家和地区立法更快之外,无需注册即可受到保护也是香港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超前的体现。香港新的《商标条例》规定,声音商标等也可以注册,而且程序较以前更为简易。
香港除了知识产权立法比较完善之外,还适用一些主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譬如,适用于香港的有关专利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些国际公约适用到香港,成为香港专利法的一部分。此外,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日内瓦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都在香港适用。
香港知识产权注册情况
香港知识产权署注册工作的一个特色是,除保留传统的注册申请方式外,推出无纸化的注册形式。2003年,香港首次推出了无纸化的注册形式,通过电子商务系统实现了商标、专利、外观设计注册程序自动化。申请人可以与受理机构互动,通过互联网就可以提交申请;如要修改注册信息,只需通过网络将修改后的信息发送给知识产权署即可。这套系统还提供了24小时的网上检索、提交、缴费和公布电子服务。香港的无纸化注册步伐在国际上也是比较快的,欧洲专利局对此亦提出了一些技术性的修改意见。这个大型无纸化注册的准备工作始于90年代后期,其中一个重要策略是香港只是产权署选择由承包商来承接实施整个无纸化注册工作。目前,无纸化申请方式发展得越来越成熟。截至2007年7月,知识产权署已登记了95位电子用户,共提交117012份电子申请。
在商标注册方面,1997年香港商标申请数目为18529件,注册数目为12680件;2006年在香港申请的商标为22994件,注册的为17907件,同比增长了24%和41%;去年在香港注册商标排名前5位的分别是中国香港、美国、中国内地、日本和德国。近年来,中国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商标呈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中国内地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数为3393件,申请比例从2003年的4.4%增长到2006年的14.8%。
香港的专利保护期是20年,在专利的注册来源中,居首位的是美国,占41%,来自内地的仅占1%。香港的专利包括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短期专利不同于内地的实用新型。在申请程序方面,短期专利申请人向知识产权署提出申请后,该部门并不作实质审查。申请成功后,短期专利将获得为期八年的保护期。香港的外观设计专利也不同于内地,由专门的法律和注册制度对外观设计进行规制,其申请办法和短期专利相同。
在专利注册方面,1997年标准专利申请842件,获权147件;到2006年,标准专利申请13790件,获权5147件,分别增长了12948件和5000件;就短期专利而言,1997年申请30件,获权0件;2006年申请520件,获权436件,分别增长了490件和436件。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申请960件,注册170件;2006年申请5724件,注册5356件,分别增长了4764件和5186件。
谈到注册自然会提到香港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他们扮演着国际桥梁的角色。目前,香港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客户群主要分布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香港本地,香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的提供者利用其法律、语言和人脉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充当着外国-香港-内地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他们帮助外国和香港客户在中国内地和香港本地注册商标、申请专利、保护版权,同时也进行知识产权调查、代理知识产权诉讼,不少代理机构在这个方面的业务量占其总业务量的90%以上。另一方面,他们不仅帮助香港的客户在外国注册商标和申请专利,也帮助内地客户在香港注册商标或登记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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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知识产权署的传统角色和新角色
香港知识产权署目前的工作人员有89人,而在1997年回归之前,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工作人员是161人。导致人员减少的原因是,知识产权署已把一部分工作承包出去。目前非公务员编制的人员有39人,常驻知识产权署的承包商人员有47人。在回归后,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工作重心有了一些变化,从传统的立法、政府咨询、受理注册和聆讯的角色,向实施公民教育和推广知识产权资产管理的角色转变。
自1998年7月1日起,知识产权署从律政司接手向政府决策局及部门提供知识产权民事法律咨询服务的职责。知识产权署法律意见组会对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在1999年,知识产权署一共就109宗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事件(如在政府签订合约或企业投标书)提供法律意见;在2006年已经上升至386宗;今年头7个月,知识产权署就已提供了169宗法律意见。
1997年之前,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商标注册处在受理聆讯时,所有的法律程序均根据《商标条例》第43章进行。其中包括对申请延期、提交进一步证据的许可;商标是否允许注册;商标异议等进行非正审和实质性的聆讯。到2004年4月4日,新的《商标条例》第559章生效后,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开始处理根据新条例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商标异议的范围被扩展为反对、撤销、宣布注册无效、更正和更改。
对于知识产权公民教育,张锦辉先生介绍说:“1997年香港回归之后,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基本完善,那么我们就可以腾出手来开展公民教育。到现在香港知识产权的公民教育已经连续开展了十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香港知识产权署通过教育及举办各种活动,增强公众人士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使他们尊重别人的权益以达到认识知识产权、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支持中小型企业的目的。自1999年起,香港知识产权署每年平均在公民教育活动中拨款800万港币。1999年以来,香港知识产权署每年进行一次关于巿民对知识产权认识方面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巿民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知显着加深。十年来香港公民教育的对象由初的学生,扩展到现在的巿民大众、青少年、企业及政府部门。近年来,香港知识产权署和演艺界、新闻媒体等联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推广和公民教育活动。2005年,香港知识产权署曾邀请美国加州州长施瓦辛格和成龙联手制作了一部反盗版的宣传片,播出后反响很好。作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知识产权署每年还要接待一些对知识产权感兴趣的志愿者来实习。据介绍,律政司的见习律师要到这里实习,内地的一些知识产权机构也会派人访问学习。
香港知识产权署角色的另一个重要转变是,积极在企业中推广知识资产管理的理念,提倡通过知识资产管理创造公众价值,并向企业家、知识产权界人士、各地官员及教育机构代表阐述如何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发展业务的理念,这对香港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香港协助国际及地区推广知识产权工作
香港知识产权署也着重于与国际性知识产权组织建立策略性伙伴关系。譬如,香港知识产权署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出席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香港不仅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的独立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中也有香港的贡献,如该协议的个注解中有关国民于独立经济区的诠释,就是张锦辉先生提议修订的。此外,香港也成为TRIPS协议委员会的任主席;2005年,中国香港再次当选该委员会主席。据悉,亚太经贸合作组织的“知识产权专家组”明年的主席也是中国香港。
香港知识产权署与海外机构合作,并积极参与一些国际性的会议与活动。如,2001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地区研讨会,亚太经合组织为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推行的知识产权专家能力建设计划(2002年),亚太经合组织传统医药研讨会(2002年),世界知识产权地区会议——在数码时代图书馆及教育机构面对的版权问题(2004年),“利用品牌 创造财富”香港产权区域研讨会(2005年),欧亚知识产权局负责人会议(2005年),亚太经合组织知识产权公民教育及意识平台——知识产权公民教育策略研讨会(2006年)。
香港知识产权署与中国内地的合作就更为密切了,合作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此外,香港知识产权署还与联系密切的广东地区的相关部门联合组织一些行动。如,联合约380家内地商家和企业开展的正版正货承诺计划;建立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等。通过与内地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双方在节省资源的同时加强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和推广工作;通过举办讲座和研讨会等活动,在内地经营的香港中小企业提高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内地企业和个人也认识到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这对于鼓励他们利用香港特区提供的专业服务,保护自身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权益都是大有裨益的。
香港海关刑事执法的特色
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是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作为高级监督,何继开先生就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工作做了详细介绍。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执法与传统的海关职权略有不同,香港海关除了行使依法把关、打击走私等职权外,还有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拘捕、检控等权利。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力及领域已经超越其它国家的海关,不仅负责在口岸及出入境层面堵截侵权货物,还负责境内刑事调查,这是香港海关执法的一个特色。
由于版权和商标权可以直接应用于商品中,任何人将侵权商品用于商业用途都将受到刑事制裁,因此,香港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主要涉及这两方面;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也主要是对这两种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执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香港的《版权条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罪行做了规定。香港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主要是从侵权行为上进行判断,并不涉及数量。因此,哪怕只是贩卖一张盗版光盘,在香港也构成刑事犯罪。进口伪冒商标货品也构成刑事侵犯商标行为。侵权商品即使没有在市场上出售,也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市场和出入境的侦查外,网上侦查也属于香港海关的执法领域。虽然香港警务人员在进行执法行动中也有权检获侵权盗版货品,但他们不是打击盗版的主力,主要的执法队伍仍是香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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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关刑事执法的法律基础
为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香港版权法赋予香港海关总监及获其授权的人员以广泛权力,调查可疑的侵权活动及检取涉嫌侵权的物品及证据,并对侵权罪行作出刑事起诉。于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是香港海关重点执行的法例。法律赋予海关执法人员遏止各项侵犯版权犯罪的权力。它的颁布为香港海关就侵犯版权行为的执法,提供了清晰而重要的法律依据,使香港海关得以依法检控侵权罪犯。自《版权条例》实施以来,香港政府亦因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及变迁,多次将其进行修订并引入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文,使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符合国际标准。例如,2000年《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被纳入《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以加强执法效能及提高刑罚,加强阻吓作用。在2004年7月的“马刺行动”中,香港海关首次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查获了一个盗版集团,破获翻录工场、储存仓库及其零售网络,并冻结该集团相当于约2000万元港币的资产。根据这个条例海关可以追查假冒货品的来源,犯罪嫌疑人必须提供消息。同时,海关还可以追查犯罪收益。至今海关共有7宗案件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冻结了9900万港币的犯罪收益。
2004年《版权(修订)条例》生效后,凡于复制服务业务过程中管有版权作品的侵犯版权复制品,即属刑事罪行。随着《版权条例》的有效执行,香港法院也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阻吓作用,将盗版罪犯判处监禁。
防止公司在业务中使用盗版软件:自2001年开始,“终使用者”刑责开始加进法例中。在以往几年中,香港每年都有数十起对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提出的刑事起诉,多名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因公司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处罚,包括罚款和社会服务令。2007年8月22日香港海关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版权及商标调查科开展打击机构侵犯版权的活动。在这一活动中,海关成功侦破四宗机构侵犯版权的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查获装有盗版软件的电脑28部,拘捕3人,包括公司的一名董事。
香港《版权条例》规定的刑事罪行主要包括出售、出口或进口、管有及分发盗版物品作商业用途,刑罚高为监禁4年及每件盗版物品高罚款5万港币;管有、制造、出口或进口用作制造盗版物品的任何物件,刑罚高为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8年。
防止非法制造光盘:香港的光盘制造工厂要向海关登记(1998年5月29日全面生效);而海关执法人员无需手令,即可进入及巡查光盘制造工厂;法例亦规定光盘制成品须刻上“制造者代码”;无牌制造光盘高刑罚为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4年。
防止非法制造母盘:根据《防止盗用版权条例》,香港光盘制造工厂要向海关注册(2002年7月19日全面生效);海关执法人员亦无需手令,即可进入及巡查母盘制造工厂;规定母盘制成品须刻上“母版识别来源码”;无牌制造母盘高刑罚为罚款100万港币及监禁4年。
防止戏院盗录:刑事罪行包括,任何未经授权或没有合理理由而携带摄录器材进入戏院、剧院或音乐厅。高刑罚为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3个月。
保障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商品说明条例》下的刑事罪行包括:进出口或出售任何伪冒商标的货品;管有任何伪冒商标的货品作出售用途。高刑罚为罚款50万港币及监禁5年。
规管光盘生产线进出口。根据《进出口条例》,光盘母版及光盘复制品的制作设备的进出口需向海关申请有关许可证(1997年12月29日生效),高刑罚为罚款200万港币及监禁7年。
1998年,因侵犯版权罪而被定罪的人中有1/3被判处监禁;1999年,判处监禁的比例达到54%;2006年1月至6月,判处监禁比例则增至67%。
香港特区政府于2006年3月将《2006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刊宪。草案内容涵盖的5个范畴包括:版权的保护措施;版权的豁免制度;放宽平行进口的刑责期限;提高刑事执法效率及效能;以及其它与条例运作有关的一些修订。立法会对草案审议后,于2007年7月6日正式刊宪生效,当中若干条文亦已于当日实施。
香港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队伍
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调查科目前有执法人员约250人,此外海关特遣队亦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后者主要负责集中打击市场上盗版光盘的零售行为。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则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负责。何继开先生谈到:“由于侵犯版权的情况比较复杂,譬如一些机构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这些特别的调查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进行。特遣队集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不法活动。”连同海关特遣队的150人,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总数将近400人。
对于商标侵权犯罪以及售卖假冒货品的犯罪行为,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下设的商标调查组调查,他们负责调查的范围包括假冒药物、手袋、手表和T恤衫等等。据介绍,商标调查组大概有70名工作人员。何继开先生说:“除了前线的执法人员以外,还有针对在口岸发生的侵权案件的调查人员、负责情报和处理行政工作的人员。另外有一组执法同事专门处理查德获的侵权产品,并与版权业界联络及接受权利人投诉。”
情报收集及分析工作历来为香港海关所重视,其情报来源主要是:向业界收集、线人提供消息、跟踪追查目标和市民举报。香港海关也会联络一些外国人假扮成游客买东西,海关则监视和拘捕售假摊贩。1998年版权业界设立举报奖赏计划,由香港海关管理。去年,针对商业机构盗版软件情况,奖励从5000港币的加码5倍增至3万港币,鼓励举报侵权行为,加强打击使用侵权软件的机构。
2000年互联网盗版呈上升趋势,为打击网上盗版活动,香港海关成立了“反互联网盗版队”;2005年,为打击网上售卖冒牌货的行为,又成立了第二支“反互联网盗版队”。每一队有7人,两队共14人,负责调查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侵权活动。香港海关还与香港大学合作研发了二十四小时运作的“网线监察系统”,它能自动在网上监察BT讨论区,锁定上载的盗版种子,该系统还将查获的线索通过电邮的形式提示给“反互联网盗版队”。如果发现盗版种子是在香港上载的,“反互联网盗版队”就可以去调查,通过“网线监察系统”追查侵权人的IP地址,并展开拘捕行动。
香港海关打击侵权的成就
据何继开先生介绍,自1997年修订《版权条例》、1998年制定《防止盗用版权条例》,以及香港海关成立特遣队专责打击盗版光盘零售黑点以来,香港盗版光盘售卖地点的数目大幅减少,贩卖盗版光盘的店铺由1998年的1000间锐减至2005年的40到50间;同期市面上盗版光盘零售黑点每日的储存量亦由约450万张减至约1.8万张,而大规模的盗版光盘制造活动在香港已然销声匿迹。
何继开先生说:“近年来香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持续回落,目前每年平均查获的案件约9000至10000宗。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在90年代中后期十分猖獗,那时候盗版光盘比较盛行,1997年-2000年,香港地下式生产盗版光盘的工厂很多,我们的队员每天都大力打击。经过严厉打击,大规模生产盗版光盘的案件在2000年以后已经没有了。由于打击的频率大,不仅大规模的地下盗版工厂没有了,零售盗版的活动也相应下降。” 每年香港海关抓获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中平均有900到1000人被起诉。
在打击网上侵权方面,两支“反互联网盗版队”自成立至2007年9月底,共侦破个案90宗,拘捕131人,检获货品总值580万港币。2005年1月“反互联网盗版队”成功侦破BT上载侵权电影案件,成为全球首例因上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此后,香港地区利用BT软件上载侵权电影的行为几乎没有了。关于这个案例何继开先生谈到:“我们当时花了很多时间研究BT的运作,分析案中嫌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后来经过与律政司深入研究,我们有信心认定他的行为构成犯罪,案件经过了裁判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审理,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终维持原判。这对执法有深远的影响,如果不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那么这种网上侵权行为只会继续泛滥。案件审理当中,网上的讨论区有很多关于上载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很多人在观望,都希望判决不构成犯罪,也有一些比较过激的言论。这个案件影响很大,当法院判决这是犯罪行为后,BT侵权的种子已经不再香港网上出现了。”
由于香港特区政府打击非法使用软件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出色,设在美国的商业软件联盟将享誉全球的“Cyber Champion Award”奖项颁发给香港,并称香港对知识产权的贡献堪称亚洲其它国家的典范;在2001年于布拉格举行的第十届版权验证及打击冒牌货活动会议上,香港海关还被授予备受推崇的“Global Anticounterfeiting Award”奖项,以表彰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卓越成就;2004年美国娱乐软件协会还对香港颁发奖项,表彰其在打击盗版游戏软件中的出色表现。
粤港海关联合打击侵权活动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跨地域的特性,粤港海关长期以来致力于建立并加强粤港海关知识产权联络协调机制,通过定期会晤、情报交换、联合行动等方式合力打击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行为。在2000年,香港海关与海关总署签订了《互助合作安排》,双方能提供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海关事务的行政互助。
从1996年开始,香港海关与广东海关就开始合作,设立了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联络渠道,就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合作进行直接联系。双方会举行定期工作会议,适时通报有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破数字及资料,举办专题研讨和培训。此外,通过港粤海关“双边保护知识产权联合行动”的开展,粤港在不同陆路口岸,包括旅检及货检方面,通过口岸热线及传真,进行即时的情报交流,这使得双方都能在时间跟进调查,有效提高了查获跨境侵权案件的成功率。
粤港海关每年都在深圳的罗湖、皇岗、沙头角和文锦渡等联系密切的关境地区开展不定期、多口岸的双边联合执法行动,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及其它违法活动。据统计,自1998年开以来,粤港海关已举办了38次联合执法行动,检查进出境车辆近万辆,检查进出境人员上万人,查获侵权违法案件300余宗。查获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涉及几十个国际知名品牌。
2002年,香港海关与国家版权局签署了《国家版权局与香港海关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光盘合作互助安排》,双方同意在各自的法律、职能及资源范围内,在保护版权及打击盗版方面加强合作,并提供行政互助,以打击盗版侵权行为。双方代表定期会晤,商讨与执行该合作安排有关的事项,并交换意见。2003年,粤港两地成立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双方设立了“粤港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以便通报两地跨境侵权案件的资料及情况,并移交案件至负责单位跟进。2004年粤港海关设立了“快速协助验证机制”,在广东海关的配合下,可加快核实由内地单位签发的光盘加工授权文件的真伪,从而使香港海关可以尽快采取执法行动,打击非法光盘的生产活动。
香港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尽管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在注册商标方面,由于内地企业在香港转货流量很大,但内地企业只有在香港申请了相关注册,才可以在香港得到相应的保护。而2006年中国内地在香港注册的商标数为3393件,申请比例仅占14.8%。与内地在港转口的货运量相比这个注册比例并不高,可以预见将来内地企业来港的注册数量会日益增长,但如果短期内大量内地企业涌入香港注册的话,对于仅有89人的香港知识产权署来说能否承受这么大压力,还将面临着考验。此外,在香港还存在抢注的现象。例如,2005年深圳市一家公司在香港接连申请注册了180多个商标,这些申请注册的商标绝大多数与我国内地已有的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包括松元电工、美思内衣、乐百氏饮料、丽珠医药、罗西尼钟表、黑妹牙膏等,这种抢注商标现象的存在也为香港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
在执法方面,尽管打击严厉,但在香港街头仍然可以见到贩卖盗版和假冒商品的行为。记者发现在旺角的女人街上随处可见仿冒的产品,古奇的女士背包、polo的T恤、CK等一应俱全;在尖沙嘴弥敦道上的地铁口,记者还遇到了卖盗版DVD光盘的商贩,4片DVD 卖100港币。此外在一些音像店里也有标有所谓大陆正版的DVD公然出售。有些音像店虽然整个店里销售的大部分是正版光盘,但其中还是有小部分盗版光盘。
对于这些情况,何继开先生认为:“贩卖盗版和假冒商品有利润空间,因此就一定会有人冒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去做。其实在香港,即使是次参与贩卖盗版的行为,只要被抓获,就一定会被法院判处监禁。对于女人街公开贩卖的假冒产品,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商标所有人认定。在没有证明货品有否侵权的情况下,海关不会提出检控。香港现在有一些仿冒行为,例如这些仿冒商标仅仅是相似,或者商标完全不同而只是商品外观相同,这些情况只属于民事侵权的范畴,这样的行为如果权利人不追究,海关也不能去打击。此外,有一些品牌没有在香港注册,因此对这些品牌的仿冒也不一定是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还有的商家则没有在香港设立代表处,所以也不能协助海关认定所查获的获品是否属于假冒。”
由于刑事执法严厉,香港销售盗版的团伙也尝试雇佣内地人和未成年的青少年来销售盗版DVD。对于青少年参与犯罪的情况,海关通过传媒宣传来提高他们的意识。2006年,海关与十一个青少年的“制服团体”成立“青少年打击网上盗版大使”计划,并向他们提供培训和活动,让他们知道网上盗版是不好的行为,还安排青少年去电视台参观,让他们知道制作电视剧需要耗费很多物力和人力,从而理解正版和创意都是需要尊重的道理。
由于销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有很高的利润,在国际上存在一些假冒商品的犯罪集团,有些是跨国犯罪集团。一些有组织的集团,可能在一个地区生产假冒商标的产品,不贴标识,通过集装箱经香港运送到第三国贴牌销售。
至于没有贴上假冒商标也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到终目的地才把假商标贴上货物的情况,何继开先生认为:“海关还是可以依据设计版权的侵权行为来认定侵权产品的。如果是没有特别设计、又没有注册商标,那么在香港只能算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涉及专利侵权,也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当然香港海关会积极地把相关情报传递给其它海关和国际组织,通知进口国的海关注意。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打击这种跨国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尽管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香港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比较充分,香港的立法不仅超前而且自成体系,海关执法也独具特色。对于还处在不断完善阶段的中国内陆来说,香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
香港商标、专利及外观设计的统计资料 | |||||
1997 | 2000 | 2006 | 2007(上半年度) | ||
商标 | 申请数目 | 18,529 | 28,114 | 22,994 | 11,377 |
注册数目 | 12,680 | 16,920 | 17,907 | 10,490 | |
标准专利 | 申请数目 | 842 | 8,295 | 13,790 | 6,723 |
批予专利注册数目 | 147 | 2,737 | 5,147 | 2,485 | |
短期专利 | 申请数目 | 30 | 274 | 520 | 295 |
注册数目 | 0 | 233 | 436 | 230 | |
注册外 观设计 |
申请数目 | 960 | 2,898 | 5,724 | 3,099 |
注册数目 | 170 | 2,684 | 5,356 | 2,143 |
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统计表 | |||
海关执法总数 | |||
年份 | 2005 | 2006 | 2007. 1-6 |
案件数量 | 10,907 | 10,117 | 6,574 |
逮捕人数 | 1,680 | 1,779 | 1,183 |
查获价值 | 442.0million | 225.5million | 318.2mill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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