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约的五大要素,你都知道吗?

来源:杉和集团作者:海外公司注册发布时间:2020-10-26 17:48:45

在公司日常商业运作中,您可能会草拟及签订很多的合约,这里是一些比较常见的商业合约类型。合约既可以用口头方式来表达又可以用书面形式达成。实际上,不少在日常生活中订立的消费者合约都是口头协议,但依照法例规定,一些合约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中例子包括:支票、保险合约、注册公司股权的转让合约、分期付款合约、地产物业的买卖或租赁合约。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 物业买卖合约 ;

2) 物业租赁合约 ;

3) 设备 / 器材的分期付款或租用合约 ;

4) 雇佣合约 ;

5) 保险合约 ;

6) 与顾客签订的销售合约 ;

7) 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约 ;

8) 涉及财务安排的合约 ( 包括借贷协议、按揭与担保合约 ) 。

那么,一份有效合约又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呢?总体说来,包括这五大方面: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 要约、接受要约 / 承约、代价、缔约身份。

一、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

在商业活动进行时,通常情况下会假定订立和约双方都有意订立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合约,也就是说,如果您为经营业务或进行与商业有关的交易而签订合约,您可以因为对方无法履行合约条款而控告对方,反之亦然。

如果订立和约的双方表明合约不具法律效力,那么上述的假定就不会成立。在一些文件中,可能会出现 “以签订的合约为依据” ( subject to contract ) 或与之类似的表述,这些文字所要传达的意思是指该文件本身不是正式的合约,而文件内容将会受一份合约所规范 ( 如双方稍后签订正式合约 ) 。在合约被正式确立之前,商谈双方可以随时中止这个过程 ,如果在商谈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依赖有关文件而提出索偿的一方,便有责任去证实双方在签署时均有意订立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您可能看过 “没有法律约束力” 或 “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 without prejudice ) 这类表述,它的意思是指在有关文件上的内容无法律约束力。

二、要约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已做好准备做某事,如果对方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地接受该要约,那么具法律约束力的合约随即产生。例如,某商店向您出售一百箱红酒,开价为十万元,这样一种情况,便是向您提出要约。

如果要约没有特定的时限,在要约人正式撤销要约前,有关要约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仍然有效。不过,为了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要约人应当及时表明对方接受要约的时限。

在此期间,您应注意的是,要约人不可因为对方没有作出回应,便当对方接受有关要约。例如,要约人不可以说:“如果我在十天内没有收到你的答复,便当作你已经接受我的要约并须支付货款。”

要约与 “要约邀请” 或 “邀约” ( invitation to treat ) 不同。“邀约”只是邀请对方去提出要约,但这本身并不是一个要约。“邀约”的例子包括:邀请他人就某些项目投标、在商店货架陈列的货品、在报章或电视刊登推销货物或服务的广告 ( 除非有关方面已表明这广告是一个要约 ) 。

三 接受要约 / 承约    

除承约人接受明确表达接受此要约之外,否则双方不存在合约关系。承约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接受要约,但如合约容许接受行为与履行合约同时进行,承约人便可以透过行为去表示接受要约。例如,供应商在接获您的支票后,便即时将货物送出而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回覆。

立约双方好表明及协定接受要约的模式。

如要约人没有表明 接受要约 / 承约 的模式 ,以下规则便可能会适用:

邮递规则 - 如采用邮递方式去提出及接受要约是合理的做法,就算接受要约的信件寄失,有关合约在接受要约信件投递那一刻便已经订立。

接收规则 - 若以传真方式去接受要约,就算提出要约的人实际上没有阅读过传真过来的承约文件,该承约在传真送达一刻已当作生效。这项规则亦可应用在电邮形式进行的承约上(可参考《电子交易条例》 第17条和第19条) 。

另一点须注意的是,有条件承约 ( 或接受部分要约条款 ) ,只属 “反要约”( 有时亦 称 为“还价”) ,但并不构成一份有效合约。换句话说,如果承约人只接受部部分要约条件或提出一些新条件,该承约人没有接受到现有的要约,而是向对方提出新的要约。在商业社会中,双方通常要经过一连串的反要约才可达至终的承约。

四 代价 ( 给予对方的利益 )

在合同法内,代价的含义是指某人因对另一方作出承诺而须付出的东西,或向另一方付出报酬 ( 两者均可以金钱来衡量 ) 。一般而言,金钱、货物及服务均属于代价的具体例子。您应注意的是,代价不一定具足够价值,就算卖家或服务提供者以低于巿价售出商品或服务, 该卖家或服务提供者其后不可入禀法院追讨差价。

馈赠承诺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为馈赠缺乏了双方交换代价的基础 ( 即 受赠人毋须向对方提供回报 ) 。但以“契约”形式签订的馈赠合约则属例外 , 如以这种形式订立合约,双方未必需要互相给予代价。

五 缔约身份 ( 有权力或能力去订立合约 )

未满十八岁的人士 ( 称为“未成年人士” ) 及精神失常者 ( 即精神上不健全或醉酒人士 ) 并不具备签订合约的能力。一切由不具备签订合约能力的人所签订的合约都没有法律效力,可随时被宣布为无效,换一种说法,受法律保障的一方可避免就有关合约负上法律责任。

不过,上面所提的原则也都有一定的例外情况,就是如双方为“必需品”的交易而签订合约,他们便要负上法律责任 ( 在法律用词上 , “必需品”是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之货品或服务 , 而在进行交易时是合符他们的实际需要,例如衣服或食物 ) 。 一名未成年人会因为没有支付“必需品 ”的费用而被卖家控告。

以上就是对于商业合约的五大要素简介,希望本文的阅读可以帮您更好的了解商业合约,也希望能在未来的商业合约订立中为您尽一份力。

更多有关香港注册公司的内容或咨询我们专业的企业顾问,请浏览 杉和集团官网 www.sugiwagroup.com